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武,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南汇锦园3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桦桦,该公司常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钱薇,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滨江新区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五组团4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毛小聪,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颖,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陈金武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滨江新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63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金武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金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