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汇锦园3幢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桦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迎春南路207号新青年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前方,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744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飞明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