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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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2480号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浦路南塘住宅区一组团1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808704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浦路南塘住宅区一组团1幢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090091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