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4民初2984号
原告:孔垂术,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7938741Y。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厉高峰,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孔垂术与被告杭州永帝建设有限公司、***、厉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垂术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此案属于劳动工伤争议案件,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垂术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孔垂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