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2354号
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崔玉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胜,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9号恒大御园4栋/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红安恒拓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楼1203。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董事长。
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红安恒拓旅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索一冉
审判员  薛 菲
审判员  陈 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