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保764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发表人:谭荣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魏少雄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少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裕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