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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江西省临川第五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新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8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余民二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兰勇、***,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临川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富塘村委***(五一南路)。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临川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1106号。
法定代表人:万仁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邱仁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没有通知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存在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建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