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风山石材总经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1625555353,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D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州市临川区风山石材总经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2L17091829F,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0号。
经营者:***,男,1961年9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662898782,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三里大道上埠农行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州市临川区风山石材总经销、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