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兴中排污服务站与辽宁通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5民初3025号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兴中排污服务站,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经营者崔中兴,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辽宁通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铭泽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兴中排污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兴中排污服务站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