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春东、宮玉青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6民初1556号
原告:未春东,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宮玉青,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赤峰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建,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建设大道××。
被告: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李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威,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负责人:朱大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钢,该公司职工。
原告未春东、宮玉青诉被告邱建、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二原告的劳务工程款558,935.7元,并按全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15日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邱建挂靠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第一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西乌旗白音华中铝国际项目的部分工程。签订合同后,被告邱建又以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将模板支护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合伙关系的二原告。二原告自2019年7月份组织施工至2020年11月15日施工完毕。二原告施工期间该工程所有施工工程量皆由邱建派驻的工程管理人郑国超负责签字确认。截止目前,被告总计拖欠原告劳务工程款558,935.7元。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案涉劳务工程是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发包给案外人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双方于2019年8月8日签订《劳务作业合同》,而该工程与被告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未春东、宮玉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4.68元,退还原告未春东、宮玉青。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向东
人民陪审员  高 娃
人民陪审员  张宏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姚玉雯
书 记 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