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203号
原告:***,男,满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辽宁省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76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正阳街。
负责人:王永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省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年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佳僖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