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汽财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修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全华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孙丽霞,女性,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郭泽岳,男性,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郑丽晶,女性,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50791322678,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闵江街76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霞,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民市惠新汽车修理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10181MA0XRNMK0T,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外环路188-2号。
经营者:邱忠余。
本院在执行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孙丽霞、郭泽岳、郑丽晶、辽宁省禹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市惠新汽车修理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诚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不动产、车辆、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或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其它有关消费的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诚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尚福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李玉文
法官助理 孙 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