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万熹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鞍山万熹置业有限公司,住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62号—151。
法定代表人:洪春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阳,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建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0-16。
法定代表人:盛仲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佩琳,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因与被告鞍山万熹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建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段 岩
人民陪审员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孙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炤阳
代理书记员 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