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7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297号
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程,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2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大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96元,减半收取9748元,由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