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异97号
异议人(案外人):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港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雪伶,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高静,男,1991年5月3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巢湖市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周永月,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周涛,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在本院执行高静与***、周永月、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在巢湖××夏阁镇人民政府处冻结了该公司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因本案未在巢湖××夏阁镇人民政府处冻结工程款,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许永友
审判员 窦本发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