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32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5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623007.68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