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7672号
原告: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望江路交口华地金融中心B座2003-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519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创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