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22民初2169号
原告: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兴安街丰旭家园13幢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广场6号楼1602号。
法定代表人:宗可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