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22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宗可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辽14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朝阳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案。
执行费免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