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脉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36634号
原告: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君脉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