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7987号
原告: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计1473.5元,由成都明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