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

3954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与兰陵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3954号
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晓平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