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与大城县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1民初3952号
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大城县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管辖案件仅作程序性审查,不作实体认定。2015年6月10日华星公司(供方)与琦泉公司(需方)签订的《商务合同》1份,合同第8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经协商仍不能达成解决协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平阴县”,属有效约定。琦泉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城县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晓平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