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某某逸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4号 原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9560508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逸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XML3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滨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与***逸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2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逸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项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