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1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联合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0年3月8日入职华星公司,岗位为操作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其全年出勤327.5天、2019年311天,年出勤天数已远远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但华星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2020年4月13日,华星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现请求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8951元(8045.29元/月*10.5个月*2倍);2.2018年休息日加班工资29831.6元(327.5天-250天=77.5天*192.46元/天*2倍)、2019年休息日加班工资23811.96元(311天-250天=61天*195.18元/天*2倍)。
被告华星公司辩称:2020年4月6日,**在食堂就餐过程中冲进食堂人员工作区域,率先动手打人,致他人脸部受伤,但**至今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且在工作中拒绝出差,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其根据员工手册报工会后对**作出开除处理,符合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对于加班工资,因**长期出差,出差时间全部计入出勤天数,其除了按天支付工资外,还支付相应的出差补贴,年底再另外支付相应的出差补贴。因此,公司已经考虑到了**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也已对超过工作时间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具有加班费的性质。因此**再要求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华星公司发出关于《员工手册》培训的通知并进行公示。同年4月14日,**在员工培训计划执行记录表上签字。其中第二章劳动纪律第二条日常行为规范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第3条4.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求事情;(2)在公司所属范围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的,或对他人实施暴力和言语恐吓、威胁、逼迫之行为的…
2017年5月15日,**签字确认:经过培训,我已详阅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2017年4月颁布实施的《员工手册》,并对其各项条款均已知晓。
2020年4月6日中午,**与食堂厨房负责人发生争执。庭审中****:2020年4月6日中午吃饭时我到食堂排队打饭,我把饭盆放在打饭的窗台上后离开了,后面的人把我的饭盆顶上去掉落到厨房的操作间,我让厨房的人把饭盆冲洗下给我,她捡起来后没有冲洗直接往窗口一扔被弹了回去落在菜盆里。厨房负责人认为是我摔下去的,他将饭盆捡起来后用力地往地上摔,嘴上还嘀咕“高兴吃就吃,不高兴就不要吃”。我站在窗口外面要求他捡起来,他没捡,我就进去后仍然叫他捡起来,他还是不捡,我就拉扯他的衣服,后来被劝开了。华星公司为证明**动手打人,提供现场视频并当庭播放。从视频上可以看出**冲进食堂工作区,进去就挥拳打人,不仅有推搡还有连续挥拳打食堂工作人员的脸部的情况。
事后,华星公司行政部要求双方当面道歉,食堂赔盆子,两人写保证书,但是经多次协调**不肯写。为此,华星公司提供2020年4月13日的录音资料予以证明。**认为写了保证书就是承认自己有错,但过错不在其,故不肯写。
2020年4月11日,华星公司就开除**向工会进行报备。
2020年4月13日,华星公司讨论对**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开除决定,理由为**率先动手打架导致食堂负责人脸部受伤,经沟通处理要求其写保证书被拒绝,且工作中不配合出差安排,给公司生产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根据员工手册劳动纪律第二条第2点、第五章休息休假第5条出差管理规定,公司决定对**作出开除处理。同日,华星公司对该决定进行了公告。
**就本案讼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华星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2021年1月4日,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四十五日仍未审结为由出具终止审理决定书。**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庭审中,双方认可**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为156元*1.05*出勤天数。
华星公司提供**2018年1月-12月职工津贴明细,载明了出勤天数、加班小时、单价等。另对**2018年出差天数进行统计为232天,发放出差补贴16390元;2019年为170天,发放出差补贴11050元。2020年6月3日,**签收工资结算单,工资按照出勤72天,系数为1.05元,按156元/天计算为11793.6元。
上述事实,***决定书、劳动合同、退工单、工资明细、员工手册、决议及培训记录、视频及图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记录、开除公告、工资计算表、出差天数及补贴发放情况等及当事人**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于赔偿金。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和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应审查劳动者是否遵守最基本劳动纪律、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本案争议焦点:关于华星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华星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劳动纪律第二条日常行为规范2“在公司所属范围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的,或对他人实施暴力和言语恐吓、威胁、逼迫之行为的”规定,**在2020年4月6日中午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华星公司提供了视频资料及图片予以证明。**否认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华星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第3条4的规定“不服从管理…打骂上级或同事者”的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开除**的决定并报送工会,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因此,**向华星公司主张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根据华星公司提供的职工津贴明细表、出差统计、工资结算单,均明确载明了**的出勤情况、工资计发方法等。通常情况下,作为一名劳动者,在上岗前、上岗时或者至少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自己应该获得多少劳动报酬,应该有较为清楚的概念。**清楚自己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每个月实际的出勤天数等工作状况,如果认为华星公司当月发放的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工资总额与其实际工作量不相吻合,存在短缺,有权要求单位核实或说明,或者直接向劳动保障机关投诉。**每月获得包括加班费在内的上个月的劳动报酬,在岗时间长达20年之久,期间经历了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包括加班费在内的事项向华星公司提过工资计算和支付存在问题,应视为其实际接受华星公司的薪酬计算方式及支付结果。**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才提出要求补发离职前2年的加班工资,一方面其推算加班时间的方法缺乏可靠性。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其一直实际接受既存的薪酬计算方式及支付结果,华星公司不但将出差时间全部计算成工作天数,且还有1.05的系数,可见华星公司已经考虑到了**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量的大小、出差的艰苦等因素,也已对超过工作时间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具有加班费的性质。故**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退言之,双方均认可**的工资实际是按天结算,且**常年出差,出差期间除了180元/天补贴,另外再按**在外天数计发工资。合同实际履行是按照日工资156元,再乘以1.05的系数,经测算,**主张的加班工资也未超出华星公司每月向其发放的最低标准工资数额以外的部分。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