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宜易港口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与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72民初850号******
原告:大连宜易港口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宜易港口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宜易港口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XX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