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72民初1644号
原告: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润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国际华城1幢邵阳西路127、129、1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柯。
原告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润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大连莲盛港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晶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