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刘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建平县水务局,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8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36-4号(1-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平县水务局、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白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