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胡某与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21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蒙古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齐某,男,蒙古族,1968年3月9日出生,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辽0921执恢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