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顺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辽0903执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阜新顺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辽090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顺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101,04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走访,已强制执行到位所有执行款。
本院认为,((2017)辽090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阜新顺吉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040.0元已由被执行人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辽0903民初48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于海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