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30民初85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8897479XE,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36-4号(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23元,减半收取计431.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