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30民初86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8897479XE,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三街36-4号(1-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12元,减半收取计379.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