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1120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鑫,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笑竹,女,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雪
审 判 员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荣慧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晓彤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