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贸集团东方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3216号
原告:***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军,总经理。
被告:浙江国贸集团东方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华爱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贸集团东方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颖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