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与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荣,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0218G。

法定代表人:叶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兵,系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西路20号小区工行老办公楼三楼2室(20区3丘8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4U13Y。

负责人:胥小飞。

第三人: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9353238D。

法定代表人:李怀军。

原告**与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三人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庆

人民陪审员  姜永兴

人民陪审员  曾锡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邓晓烨

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