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3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荣,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0218G。
法定代表人:叶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兵,系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西路20号小区工行老办公楼三楼2室(20区3丘8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54U13Y。
负责人:胥小飞。
第三人: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9353238D。
法定代表人:李怀军。
原告**与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三人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庆
人民陪审员 姜永兴
人民陪审员 曾锡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邓晓烨
书 记 员 彭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