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太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7731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A楼东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太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太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芄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