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951号
原告:扬州市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被告:四川太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科盛路。
法定代表人:陈骏。
原告扬州市维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太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顾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