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黄河路五段1-6。
法定代表人:郭成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爽,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龙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大街144B。
法定代表人:韩超,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柳城路五段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凡,经理。
被执行人:唐立志,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立志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朝阳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立志应给付张伟等26人工资2,352,860元。执行费25,9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1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殿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