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XXX,组织机构代码3971XXX。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祥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130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于江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