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74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0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琳,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吴家乡***吴集B-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8)辽740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12元,减半收取25456元,由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裴舟
审判员张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