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74民终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0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琳,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吴家乡***吴集B-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辽7401民初131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渤海地区长湖新城小区0004栋1单元2401号房屋,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渤海地区长湖新城小区0004栋1单元1601号房屋。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的坐落于渤海地区长湖新城小区0004栋1单元2401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名下的坐落于渤海地区长湖新城小区0004栋1单元160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裴舟
审判员张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