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0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彦,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吴家镇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飞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晨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及证据:1、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求审理。被申请人以犯罪手段取得再审申请人股权,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二审法院判决对非法行为后果予以确认,变相保护、鼓励此种违法行为,判决结果及论述有损司法权威,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2、二审查明的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为真实的股东身份,为真实出资。并未怠于行使权利知道股权被于飞宇私自变更后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1)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实际股东错误,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两张进账单,证明投资人为盘锦辽油龙翔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装潢公司),时间是2003年9月9日,投资数额为589万。被申请人用于证明投资人为于明,系于飞宇的父亲。再审申请人在庭审中质证其证据与本案无关,但二审法院以龙翔装潢公司进账单予以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名义股东。根据调取的龙翔装潢公司工商档案,2001年龙翔装潢公司新设立之初出资人为盘锦辽油物资实业总公司和辽河油田海辰实业公司,2002年盘锦辽油物资实业总公司和辽河油田海辰实业公司为油田企业体制改革随即变更为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也就是再审申请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龙翔装潢公司账户注资被申请人的,为真实股东,也履行了出资义务,而于明仅为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公司委派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已,二审法院认定于明出资错误。以上事实有龙翔装潢公司工商档案为证。(2)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明知股权已登记变更并未提出异议错误。2019年1月3日,再审申请人才得知于飞宇伪造再审申请人的公司印章,随即向辽河油田永祥派出所报案,有辽河油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证。
铭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2003年9月10日成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时,注册资金600万元全部由当时铭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明通过个人途径筹措而来。以上事实结合铭达公司提供的出资证明可以证明,晨宇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出资证明。一、二审法院都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铭达公司成立后,由于辽河油田内部政策规定,不是油田公司参股企业,不允许从事油田业务。为此晨宇公司成为铭达的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伪造名义股东印章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将公司股权转让自己,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名义股东知情后未提出异议,并以实际行动履行该合同,股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晨宇公司一直在主张其股东身份,其只是名义股东,晨宇公司并非铭达公司的实际股东,其也未能提供任何出资证明。铭达公司提供了相关出资证明,证明其已出资到位。晨宇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情况下,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晨宇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晨宇公司为支持其再审请求所提供工商档案及《证明》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新证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晨宇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及证据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晨宇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凯
审判员 燕 妮
审判员 高山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璐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