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651号
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古河路与护城路交口向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3434507H。
法定代表人:张正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顺昌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S113、S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72294433。
法定代表人:高圣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高圣中,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贤锋,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顺昌达轻钢结构有限公司、高圣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44元,减半收取7822元,退还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浦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焦文娟
书记员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