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27号
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桔园洲工业区纵1号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25716A。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洁,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蜀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普河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2545221Y。
法定代表人:杨红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3.7元,减半收取计1851.85元,由福建山亚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