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8683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2545221Y。
法定代表人:杨红兰。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四川蜀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1867元,由远大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