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466号
原告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鑫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善元
书记员 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