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川1681民督1号
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幢1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接受被申请人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30887109520120180514193743271,后申请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后手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该汇票被拒绝承兑,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进行票据追索,申请人向其清偿100,000元。2019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再追索,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被申请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