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

***、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辽0811民初1297号之二
侯某某:
本院已受理与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韩家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二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