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33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栋2单元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68160T。
法定代表人:王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