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雷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杨佑赏。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1)赣019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3703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长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宇琴